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权如何保护

更新时间:2019-02-21 17: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来说,其权益保护不仅仅体现在知情权上,转换权也是其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转换权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能够将公司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份的权利,它既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区别于普通公司债券的灵魂所在,也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联结点。这里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来说,其权益保护不仅仅体现在知情权上,转换权也是其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转换权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能够将公司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份的权利,它既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区别于普通公司债券的灵魂所在,也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联结点。这里对转换权问题作一下探讨,供读者参考。

   转换权保护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本人认为,转换权更具有请求权的性质。这里从与转换权联系最紧密的几个方面来分析对转换权的一般法律保护。

  1、转换期

  所谓转换期,是指可转债转换为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同时《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期限最短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一般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换期间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转换请求,发行公司负有根据请求核发新股的不可撤销的义务。但是,在转换期内,转换权也并非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比如,在股东名册闭锁期间,转换权能否行使及效果如何值得探讨。为使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止流动、防止股票非正常转移而致使竞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操纵股东大会,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股东名册的闭锁期间,即不得变更股东的期间。我国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第41条也规定, 发行人因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公司应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在刊登正式公告前一天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本所暂停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并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2、转换价格

  按照《暂行办法》第39条第3项的规定,转股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这意味着持有人如果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的股份,不仅在债券发行时按照价格支付,而且在转债时还是按照转股价格支付,换言之,持券人到转股时要有两次支付行为。这种设计主要是为了平衡债券持有人 (转股后成为公司新股东)与公司原股东二者间的利益关系。

  关于转换价格的确定,《暂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 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19条则进一步规定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股改中可转债持有人转换权的保护

  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中,有两个具体时间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很重要。一个是股权分置改革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另一个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的具体时间。股权登记日是公司股东登记自己股东身份的日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行使日期是持有人从债权人身份转换到公司股东身份的具体时间分界。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对流通股股东利益考虑完备对可转债持有人利益忽略的情况下,界定投资者是公司债权人还是公司股东就会享受着不同等级的待遇。而投资者不同身份的更替,其选择权就掌握在投资者自己手中。

  股东对其持股的登记是确认其股东身份的程序,这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但没有在股权登记日按规定进行登记就否定了其股东身份和应享有的利益。凡事总有一般和特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上市公司流通股众多的情况下,确定股权登记日进行股权登记也是出于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考虑。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董事会制定并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经过临时股东大会的通过才能实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何时行使转换权,依其自由意愿。而一旦行使转换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就变为公司股东身份,同时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股东身份的确定则是享有相应利益的前提。对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而言,在股权登记日前行使转换权,具有股东身份,则就可以获得公司全部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利益。

  如果说在股权登记日前,股东股权登记与否对其自身股东身份还不能造成实质影响的话,那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换权的影响就不可同样看待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股权登记日没有行使转换权,其身份只是公司的债权人,依照现有规定,是被排除在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股东利益补偿的范围之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以相对较低的利率投资,其要获取的更大的价值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而是否行使转换权,则由持有人根据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及发展状况进行判断后作出。既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几乎和流通股股东同样的制度损失,其损失应该得到补偿却没有补偿,而可能接受补偿的前提则必须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无疑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形成相当大的影响。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方面,股权分置改革也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一定影响。有的公司在股改方案中提出,只有提前转股才能获得对价,所以将不调整转股价,这样对可转债价格产生一定打击。方案实施后该可转债价格将回到面值附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停止转股日前只有两种选择:或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持有的可转债,或者将可转债转换成股份。无论采取何种选择,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即使改革方案中包含转股价修正案条款,但由于转股价修正案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统一,由于股东与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的矛盾性以及想促使可转换公司债券尽快转股等因素,也存在转股价修正不被股东大会通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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