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更新时间:2019-01-1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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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办事部门:1、在公司住所在地的原登记机关办理;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办事部门: 1、在公司住所在地的原登记机关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2、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且距第一次公告时间起已满90日; 3、公司应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公司于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 5、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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