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___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合计报告,依法经审查严正于第二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交纳税款和其他依法应缴纳的费用。并接受财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红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按股东出资金额所占比例分配利润。本年度分配节余利润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当年无利润时,股东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红利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核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核制度,财务部配备审核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核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核制度和审核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节 商务审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商务审核制度,财务部配备商务审核人员,对公司所有对外商务活动和经济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核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商务审核制度和商务审核人员的职责,由总经理拟订报董事会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