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作出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所指对象不但包括现在所有的流通股股东,而且包括在承诺期内取得股权的流通股股东。在大股东作出正式承诺以后,即在大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未经流通股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求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藉此说明,如果大股东不履行承诺即有可能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可参考股价变化确定。
因此,大股东作出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如果大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作出承诺的话,那么就属于公司的承诺,所以大股东是可以代表公司承诺的,我们在作出承诺的时候最好是比较有把握的,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麻烦。
承诺可以撤回,但是不能撤销。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求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大股东不履行承诺即有可能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可参考股价变化确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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