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不够还欠债的需要向法院申请破产,由清算组接管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破产财产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有限责任的性质,以公司自身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包括公司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厂房,机器,土地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债权债务等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不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或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公司财产跟个人财产混同的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所谓股东出资不足,是指股东取得一定股份而未相应给付或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分为两部分:
(1)由于违反发起人之间的约定,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股东除了向公司补足欠缴的出资款外,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足额出资,是公司对外履行完全债务的基石,一旦股东出资不足,公司无足够资本支付外债,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对因股东出资不足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除货币出资外,还可以以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评估作价的财产出资;而所谓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出资资产价值低于约定的出资额。
与股东出资不足的区别是,由于出资人对内已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出资人之间没有违约的情况产生,出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出资人仅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常见的抽逃出资形式主要有:
(1)验资后直接非法转出资金;
(2)虚增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
(3)关联交易。
法律之所以规定在上述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在出资不实、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下损害公司以及相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一般来说,在经过上述步骤并分配完破产财产以后,才能由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最终注销破产公司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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