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散公司,这在旧公司法中是没有规定的。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两起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案件,这是新公司法出台后海淀法院受理的最早两例要求解散公司的案件。
在原告操先生诉被告薛先生一案中,原告诉称,2004年10月两原告与两被告作为四位股东共同成立了北京亿盾科技有限公司。两原告各自出资 5万元占股权的25%,两被告则以专利技术红外线智能保险柜和非专利技术防拨撬锁销入股,占股权的50%。原告足额认缴出资后,被告却不将入股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转入公司,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散北京亿盾科技有限公司并由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在原告柯先生诉被告北京耀越宏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耀越宏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胡先生一案中,原告认为,北京耀越宏展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胡先生欺诈原告注册登记公司,并利用其在公司担任总经理的关联关系严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利用其在公司绝对控股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控制地位,拒绝监事行使职权以及股东的质询,公司拒绝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拒绝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原告退回出资。
目前,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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