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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缴纳担保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的规定。
〖评析〗
缴纳担保责任:第81条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形成采用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即注册资本为登记的股本总额,可分期缴足,首期不低于20%即可,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余部分具体规定由公司章程来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除补交足外,其他已交足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履行连带责任之后,并不能取得代为履行缴纳部分的股权,只能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追偿代缴的股款,也不能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
差额填补责任:
1、主要是对非货币形式的出资,价值不足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之间的出现“显著”差额,其责任与第1款一样;
2、“显著低于”的具体定性定量的衡量标准没有规定出来,或许留给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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