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第38条]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的一人担任。董事长适用设有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适用小型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则上适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情形。
〖评析〗
之所以称之为“法定代表人”是由于其行为构成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代表行为有三个必要构成条件:1、具有代表身份,即公司产生并经工商登记公示;2、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为公司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工商;3、在授权范围内,即不能超越公司章程授权范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由公司负责,否则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承担后果。
目前,虽然规定中没有了以前规定的一人制,但现行法定代表人制度仍只能一人担任,只是扩大了人选范围,今后可能实行复数代表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修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分公司、子公司设立以及法律地位的规定。
〖评析〗
依现习惯,公司依据内部经营机构管辖关系可分为总公司(本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是子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设立条件与程序规定。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能够对该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半数烃上的股份受其他公司的控制。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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