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二次创业”热潮涌动,我市一系列总部经济区也在抓紧建设中。在市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区之外,欲单独选址建设总部办公大楼的企业用地有何规定?为解决该类企业的用地问题,日前我市出台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为企业用地提供优惠和保障。
针对以上企业,意见提出三项执行标准。大型央企可申请的企业总部办公用地最多,控制在20亩以下。其次是骨干龙头企业,可申请的企业总部办公用地控制在15亩以下。其他总部企业可申请的企业总部办公用地控制在10亩以下。用地依然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对大型央企申请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我市将按“一事一议”的办法,以不低于该区域基准地价水平研究确定土地挂牌起始价。此外,企业也可申请将自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办公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具体方法将按市政府“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意见中对竞得土地的企业也有相应财政奖励。土地出让价款超过挂牌起始价50%以上的,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入使用并已完成纳税承诺的,对实际竞得土地出让价超过挂牌起始价50%以上的差额部分,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兑现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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