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经营性用房拆迁都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更新时间:2012-12-11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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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0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当条例下列条件: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0条规定:
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当条例下列条件:
1, 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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