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2-12-11 2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定政办[2009]8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定远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定远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农

  定政办[2009]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定远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定远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权益,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发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步骤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阶段(2009年8月10日—9月10日)

  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方式,利用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各种会议等形式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做好登记发证所需的表格、证书及其他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并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试点阶段(2009年9月11日—2009年10月10日)

  在2009年9月11日前按照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实际,选择三个乡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在全县推广。

  3、实施阶段(2009年10月11日—2010年12月31日)

  本阶段要以试点成果为样板,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乡镇在自检的基础上,由工作小组进行全面检查。各乡镇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事前、事中、事后调研,掌握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推进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1)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发证工作。

  2)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发证工作。

  3)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2010 年11月1日-2009年11月30日,针对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研究解决。

  5)2010年12月10—2010年12月31日,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上报。

  三、工作重点

  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关口。

  1、对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的要求是确权发证到村,对经济基础较好的村(组)可利用2005年更新调查或二调成果,开展大比例尺实地勘测,把所有权证发放到村民小组。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按照不同时期土地政策,认真审查,确保权属、界址无争议,依法稳步推进。

  2、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要切合实地重点推进。

  (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②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成立组织。成立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财政、农委、林业、水务、司法、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业务指导、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明确任务。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任务层层落实分解。要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3、严格奖惩。强化责任追究,实行奖惩并举的激励机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情况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追究机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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