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宅基地使用申请的救济

更新时间:2016-09-08 15: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怎么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9)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0)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1)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A、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B、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C、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D、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A、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B、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C、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D、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E、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政府不批准我的宅基地使用申请,我该怎么办?

  老王和老张是邻居,但是多年来一直有矛盾。2011年,老王的儿子结婚,之后与老王分户,于是就去申请宅基地。由于老张的儿子在政府部门工作,鉴于两家多年的宿怨,老张的儿子就从中作梗,百般阻挠,政府迟迟没有批准老王儿子的申请。这时候,老王的儿子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村民申请宅基地,是需要人民政府批准的。如果是有人从中作梗,当然可以举报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对于一般的人民政府不批准村民的宅基地申请,村民有两种途径进行救济:

  首先,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所谓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如果县级政府不予批准宅基地的申请,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这时候要注意一点,法院受理后,只是对人民政府不批准村民宅基地申请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撤销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决定。而最终是否批准宅基地的申请,仍然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人民政府不批准的决定是违法的,由法院撤销不批准的决定后,人民政府重新对是否批准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作出决定。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政府部门迟迟不作为,或者无故拒绝老王的儿子的申请,可以通过上述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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