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