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内部常设执行机构。它由业主团体内部各个成员按一定程序选举产生,具体负责处理业主团体的日常性事务。如参与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民事诉讼或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规范业主行为等等,业主委员会仍然是有关民事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但在实施这些民事行为时,不能使用业主委员会自身的名义,而只能使用业主团体的名义。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存制度中主体缺位的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是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业主既是物业所有者,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业主有权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每个业主的选择不可能都完全一致,而一个物业又只能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因此,业主委员会就应运而生了,它代表着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管理消费过程中,由于单个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相比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仅凭个人力量难以与之抗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建设权难以得到保障,而业主委员会则可以在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的基础上有效行使监督权。因此,通过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集中行使物业管理的选择权、决策权,是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
二、业主委员会是链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三、业主委员会是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责权利关系的有效形式时至今日,社区作为人居社会的组成细胞,其功能日趋重要,构建和谐社区迫在眉睫。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提供者,重任在肩,需要更多深层次的思考与探索,在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搞好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十分重要,双方良好的融洽关系也必将加速实现和谐社区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