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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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如何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五)拒交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_______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_______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page]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_______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于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属于第(八)项情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_________(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________(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______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page]
第二十七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___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________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________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
(2)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
(3)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_______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_______%合计_______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交纳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费收支帐目由___________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______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条 (改选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起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牵头,通过组织召开居民座谈会、楼组长会议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page]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