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来用途给与经济补偿。
一、征收耕地的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其计算公式为: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计算公式为:A:当(被征地块需要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收地块前三年年平均产值*15;B:当(被征地块需要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收地块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要安置人数。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收其他土地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三、征收菜地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