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更新时间:2018-07-09 1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您出租土地或者承包土地的时候,您往往需要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租赁合同》。那么,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如何解决?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介绍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来学习。

  一、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解决第一步就是要确认合同的效力。

  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出台,到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一个渐进的历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平等主体间的一种特殊合同种类,当然要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同时,还要受农村土地部门法律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均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对不应集中发包土地问题则没有法律规定,只在政策性文件中规定,如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还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也强调“稳定农村承包关系,无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包权都必须到户”。二轮土地承包时,正值土地收益较低,农民不愿耕种土地之时,加之为化解村级债务,很多村委会将土地集中外包时,也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没有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认合同效力,争议较大。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

  (一)主体

  主体不适格影响合同效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对主体资格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发包方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承包方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如果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承包农村土地,则需履行一定的程序。因此,如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主体不符合以上限制性规定,就要审查其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其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

  (二)签订程序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合同无效。村委会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五)项、(六)项及《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2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的规定确认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试行规定》明明规定的是“属前款规定的情形”才对原告超过1年除斥期间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却适用该条规定,违反了适用法律三段论规则。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试行规定》允许发包方半数以上村民提起诉讼不同,而《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说明《试行规定》关于允许发包方半数以上村民起诉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三)违法规定

  违反国家关于土地承包基本政策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依法确认无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仅体现在政策性文件中,没有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对违反政策规定,将土地集中发包给村民的行为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违反政策的行为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很多承包大户也以此作为认定此类合同有效的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对违反政策规定应当确认无效的法规只有《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农业承包合同无效,而在《合同法》实施后,又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因为该条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内容不一致,那么,能否对违反政策规定将土地集中发包的行为就确认合同有效呢?显然不行,因为对农村土地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中央针对我国特有国情,维护农村稳定的基本政策,违反该项规定,将土地集中发包,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四)项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时,我们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有效,有的合同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没有瑕疵的,但是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也应该是无效的。然后,我们再对合同的主体、内容等进行审核,如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违约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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