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指的是那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权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成员。
具体来说,这些成员包括: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此外,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长且相对稳定,与合同权利相比具有更强的保障性和对抗性。
1.承包人可以对抗发包人的侵害,要求返还被违法收回的承包地,并可以自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在征地补偿时,承包人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获得相应的补偿。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承包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
4.承包人还可以获得集体组织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等附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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