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度地盘办理局关于加强地盘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办理的通知
(财综字【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盘办理局(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盘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略称"地盘出让金")的征收办理,现对地盘出让金征收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地盘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都会基础举措措施建设和地盘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地盘出让金收益的主管机关,地盘行政办理部门是地盘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它部门和单位一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地盘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地盘办理部门根据地盘出让合同,卖力填发"缴交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略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地盘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地盘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地盘受让方。
4、地盘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地盘出让金直接缴入"地盘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地盘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地盘受让方开具"地盘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地盘部门存档。地盘办理部门根据地盘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地盘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地盘登记手续,填发地盘使用证。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地盘出让金的,地盘办理部门可解除地盘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地盘登记,不发放地盘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六、财政部门应设:地盘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地盘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理。财政部门应于次月五日前和地盘办理部门核对、清理当月的地盘出让金收益和支出。地盘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金清理单"(以下略称"清理单")。清理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地盘部门存档;第二联和第三联报送财政机关。财政部门应根据地盘办理部门填报的清理单,及时清理、拨付有关费用并核拨地盘出让业务费。清理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地盘出让金净收益应按季缴入金库,由当地人平易近政府根据都会基础举措措施建设、地盘开发和办理情况,专项使用。
七、"缴交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金清理单"、"地盘出让金专用票据"式样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并发放。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会同地盘办理部门,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施情况拟定实施办法。
9、本通知由财政部卖力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缴交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式样)(略)。
2.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金清理单(式样)(略)。
3.地盘出让金专用票据(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