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更新时间:2019-07-30 10: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出让行为的标的物也只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出让行为的标的物也只限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
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具有有偿性和有期限性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现行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4、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的有限性
土地使用者支付了
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对土地的一定程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对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享有相关权利。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土地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