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在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对于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合同的范围要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最后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在审查过程中要与招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一一对照,看是否存在不同之处。再在合同中做明确修改,保持一致
3、关于开工日期的注意事项。项目开工日期要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般需要审查: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对于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以实际的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依据来确定);对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5、审查对于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应另行约定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承包方不再另行承担责任。
6、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7、关于验收的条件和程序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的程序来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8、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考虑物价的市场变化幅度。
9、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1、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固定总价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
2、按量计价合同的合同价。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
3、单价合同的合同价。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
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价。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律师如何修改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在实施之前需要进行修改的话,律师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修改建筑工程的设计合同。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