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是谁

更新时间:2022-02-19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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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人准备找工作或是换工作的时候,就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公司的造价工作岗位产生或多或少的疑问,那么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是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是谁

  建设单位即是业主单位,投资方,土地产权拥有方。开发商从事土地开发运营或者销售过程的具体事宜。一般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单位会是一个共同体,既一个组织同时拥有这两个身份,就如同一般大地产公司,既投资买地,又进行开发,他们就是唯一的业主单位;有些项目如PPP项目类型,国家出地,由其它组织合作,出资建设进行开发设计运营一系列工作,后期国家再回购,这里面国家部门和开发单位都是业主,但又是两个不同主体。

建设工程

二、

建设工程管理流程

  (一)工程从进场到竣工 资料报验的一般程序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

  2、图纸会审记录-

  3、技术(安全)交底-

  4、开工报告-

  5、管理人员名单-

  6、各类材料报验-

  7、设计变更-

  8、现场签证-

  9、隐蔽报验-

  10、检验批报验-

  11、分项工程报验-

  12、分部工程报验-

  13、单位工程报验-

  14、竣工报告-

  其中6-8穿插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三、

工程建设中是否允许垫资

  工程建设中允许垫资。垫资是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一种施工承包方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是谁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建设单位即是业主单位,投资方,土地产权拥有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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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是施工单位。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还是工程建设单位
一、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式事先有约定,那么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 二、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才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项目单位呢?
  施工合同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种:  (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度款时:(1)承包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2)但承包人虽提出口头异议但仍继续施工的,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此违约责任时,因承包人举证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谁引起停工由谁承担。  (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五)固定造价合同。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处理。  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自理。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但是实务中很难认定,涨价风险是否属正常市场风险,因而—旦鉴定固定造价合同后不太可能让承包人追加工程价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赔偿。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罚惩性不强。故发包人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  (七)提前使用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但需明确的,即使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  (八)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工程及资料交付发包人。  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况。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分权利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对承包人还是有好处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建设价款可就标的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进行变卖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  (九)拒绝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十)拖欠工程款:应从验收后或约定付款期满之次日起算滞纳金。发包人拒绝,拖延验收的,应从约定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未约定验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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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位需要听力测试过关的话,公司可以提出要求,建议劳动者跟公司沟通清楚
您好具体什么情况先了解一下
杨健律师
杨健律师
10分钟前
举证责任在你这一方,法院一般不会通过这种申请
杨健律师
杨健律师
12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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