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是怎样

更新时间:2019-12-09 16: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办方一起制定的协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切身利益的协议。那么您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是什么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是怎样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找法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与一般案件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首先合同双方需要密切配合,双方都有较多项权利和义务,承包方具有依合同施工、依标准施工、请求监理方验收、按合同工期完工的义务,同时也是发包方权利;而发包方则有及时提供图纸场地等必要条件、及时组织验收、按时支付工程款等义务,同时也是承包方的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执行过程中相互交替产生进行,很容易引起合同争议。其次,建设工程除了发包方和承包方,还涉及到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产品供货厂家、保险方等众多参与者,配合环节较多,易产生矛盾争端。再次,建设工程涉及到的专业广、技术复杂,问题多,工期时间长,人员流动性大等带来较多的诉讼纠纷。最后,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较大,对于企业来说,工程案件诉讼胜负对企业运营有重大影响,对律所来说,能争取建设工程案件不仅仅是实力的体现,还将带来良好的收益。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是怎样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是怎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也发布了不少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批复、通知、复,函等等。从这些有关的批复、通知、复函中可知,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管辖。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其依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标志特征,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同样,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辖问题是一个纠纷比较多的问题,至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是怎样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提供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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