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更新时间:2014-08-08 14: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般认为,合同的风险控制问题主要发生在合同的撰写、审核、签订阶段,合同签订后如果再出现风险,就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了。事际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合同签订后,仍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风险...

  一般认为,合同的风险控制问题主要发生在合同的撰写、审核、签订阶段,合同签订后如果再出现风险,就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了。事际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合同签订后,仍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风险的发生,风险控制应该从始至终发生在合同的撰写、审核、签订、履行、直至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之中,尤其对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更是如此。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时间长、过程复杂、涉及部门众多、标的物未事先确定”的特点决定了这类合同的风险更容易发生在履行阶段,因此,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控制问题与合同审核、签订阶段同等重要,在有些时候,甚至还有过之而无不及。现实生活错综复杂,风险出现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我认为,只要提高风险意识,做足风险控制措施,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的风险大部分还是可以控制的。

  下面具体谈一谈建设施工单位应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在设计、施工中应加强与合同相对方(即发包方或者业主)的沟通,避免因误解而造成的合同履行不当的情况。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门类众多的特点,往往涉及设计、施工、法律、财务、金融、监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些门类众多的专业知识不是单个普通人所能够完全精通掌握的,又由于语言文字表情达意的多样性,不同人对相同的语言文字经常有不同的理解,这容易造成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相对方的意思表示理解有误,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既然误解不可避免并且经常发生,那么就需要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与发包方或业主进行交流、沟通,对所施工工程的情况经常交换看法,避免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造成合同履行不适当。同时建设施工单位在和合同相对方沟通交流过程中应注意留下书面材料,在以后万一出现了风险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时可以当作证据使用,防止风险发生以后进行施工索赔时缺少证据或者证据存在瑕疵。

  二、建设施工单位的施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质量标准实施建设施工,避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的建设施工单位管理不科学,只注意新业务的开发,而不注重对已有业务的高质量完成,在施工过程中常常发生工程进度程序不合规定(如不及时交收、交收程序不合规定等)、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无谓地扩大建设施工单位自身所承受的风险。建设施工单位应该在确保建筑质量完全达标的前提下,注重施工程序的合规、合法性,例如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签证工作,与工程签证相关的往来函件,均需要形式要件的完整(例如材料必须为原件,且必须有发包方或业主签字、盖章、注明签证日期等),然后交专人登记保存;又如施工单位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或者业主及其监理单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并取得其签收该报告的书面材料;再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合意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实质性修改,一定要作出书面的文字材料,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再报送原中标合同的备案部门进行备案,避免出现现实中经常出现的“黑白合同”的问题。

  三、提高设计、施工等合同履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后,就会由审核、签订合同的法律服务部门送往设计、施工部门去具体实施。不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谈判、签订阶段设计、规划得多么完美,最后在送到设计、施工部门及辅助部门那里进行设计、施工的过程中都还是有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设计、施工部门及工作人员直接参与设计、施工,接触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第一手资料,对合同履行的细节有最清楚的认识,因此提高设计、施工部门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其对风险认识的敏感度对于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风险至关重要。大部分施工单位的设计、施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重视技术力量的提高,但法律意识淡漠,对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他们在施工建设方面是专家,但在法律领域确实存在不足。尽管不能在短期内把这些设计、施工人员也变成法律方面的专家,但是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提高他们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对风险认识的敏感度,还是现实与切实可行的。提高设计、施工部门的风险意识的重要手段是对他们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建设施工单位的法律服务部门(如法务部、合规部等)应该负起这个责任,可以选取建设施工过程中已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风险的经典案例,对设计、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使他们时刻有风险防范意识。

  四、建设施工单位内部加强管理,保证各部门之间有效的联系与沟通。

  一项建筑装饰工程,从合同的审查、签订,到工程的设计、施工,再到工程的完工、结算,涉及到建设施工单位的各个部门。在合同签订后的设计、施工阶段,各个部门加强彼此的联系与沟通,对于有效防范风险尤为重要。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所参与的部门都应该加强彼此的联系,做到信息的互通与共享,防止由于建设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而导致的风险。例如在分期结算的施工合同中,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经发包方或业主签收后,施工部门应及时与财务部门取得联系,关注对方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发包方既不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审核,又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就应该停止施工,并向法律服务部门通报这一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发送律师函、催收函等,并搜集证据,做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向发包人或业主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的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应该完善财务收支制度,施工单位的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的约定做好合同价款的收付工作,应时时与施工部门保持联系,关注工程施工的进度,在某一期工程完结后,及时向发包方或业主催收工程价款,在经催收而不能按时收取工程款项时,应第一时间知悉施工部门与法律服务部门,并由施工部门暂停工程进度,由法律服务部门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施工单位的各个部门各行其是,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就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风险和采取及时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果错过时机,风险就会扩大,将会给施工单位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

  五、建设施工单位的法律服务部门(合规部或法务部)应继续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建设施工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建设施工单位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人员,他们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是建设施工单位在法律方面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专家,法律服务部门应切实担当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的重任。在合同的审核、签订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部门理所应当的工作职责;在合同签订后进入施工阶段时,法律服务部门仍应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例如合同签订后,要针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向设计、施工部门进行解释说明,尤其对容易出现失误和风险的地方要详加说明;对设计、施工部门在设计施工中收集汇总的资料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提示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适当的法律意见;解答设计、施工部门关于法律问题的业务咨询;除此之外还应该密切关注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分析该变化对本单位已有的建筑装饰业务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风险的措施。

  六、建设施工单位应密切关注合同相对方的经营情况和债权债务等情况,关注其履约能力的变化。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一般都要一两年,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以上,在此期间,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情况使发包方或业主的履约能力发生变化,比如发包方或者业主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偿债支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巨额债务,如果是自然人的,还可能会出现行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生理发生重大变化、婚姻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的产生,都将直接影响到发包方或者业主的履约能力。这种情况发生后,业主或者发包人为了转嫁风险,往往不会及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而仍要求施工单位按原计划履行合同,凭空增加了建设施工单位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建设施工单位应密切关系发包方或业主的经营情况、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委派专门人员进行此项工作。一旦发现发包方或业主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到其履约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就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把风险减少到最小。

  七、建设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建设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除了规范管理,采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外,还不能百分百的确保没有任何风险,一旦发现风险的存在,就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不能漠然视之,关键的一点是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里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等。

  八、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制度、定期风险评估制度。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错综复杂,单靠建设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自觉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该建立长效机制,比如完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的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使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章可循。还应该建立定期的风险评估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参与合同履行的各个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门的风险评估研讨会,汇集各方面信息,对已经遇到或者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商讨适当的应对措施。

  虽然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风险问题千差万别、防不胜防,但是相信建设施工单位只要经过充足的准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管理制度,一定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风险,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建设施工单位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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