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四川某华建筑工程公司(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找到张律师,表示由其分包的长沙某项目尚有45万元的防水工程款未能收回。公司多次找到对方要求支付,均被已各种理由推延、拒绝。
张律师接待来访客户后,仔细询问了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四川某华公司承接了长沙某建筑项目的防水工程,负责该项目8栋住宅楼和小区地下车库的防水工作,合同签署后,某华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施工,并于2011年3月办理了防水分项的验收,并由该项目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并认可。
张律师收案后,与当事人一同找到该项目施工总承包方,交流过程中,该承包方表达了三个意思:1、四川公司防水工程虽已通过验收,但工程部分区域出现渗水要求返工维修。2、相关工程款已足额支付到了项目经理处,工程款应当找项目经理。3、剩余小部分款项会在甲方付款后,在支付到项目部,要求到项目部领取。
我方表示:1、某华公司与项目部签署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2、合同具有相对性,既然符合结算付款条件,就应当支付工程款3、可以就付款方式、时间协商,但前提是对方愿意付款。
通过数论调解,承包方表示愿意付款,但暂时经营困难,需要延缓3个月。从种种迹象表明,仅仅依靠调解未必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律师随即建议向法院起诉,以诉促调。2011年6月初,律师在整理相应证据材料后,向长沙某基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费用合计70万元左右。
本案焦点
本案起诉后,我方准备了大量的证据,从合同、签证、施工单据、验收报告等多方面进行了准备,应该说在证据上做到了万无一失。然而,来自案外的阻力却不期而遇,由于被告公司在当地有部分关系网络,导致案件进展一直比较缓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律师,张律师前往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足额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明确表示,如果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我们就只能采取进一步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法院组织之下,原、被告双方展开新一轮调解谈判,此时被告方已全盘同意我方的调解方案,但提出由于公司有一定影响力,不希望在法院留下案底,要求我方先撤诉,原被告双方可以签订还款协议。
张律师当即向当事人解释被告方的方案所存在的风险,并明确表示拒绝,如果要结案,必须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下达民事调解书。
案件结果
最终,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在调解书的撰写上,张律师向法院阐述了我方观点,把调解书的具体内容做到分层、分部细化,以约束被告,维护原告的权利。
律师观点
律师建议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不论双方达成的协议如何,一定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并下达民事调解书。同时,调解书上要对付款的金额、时间、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相应内容宜细不宜粗,否则将对以后的履行和强制执行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