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2、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3、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
4、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5、垫资作有效处理,成为统一的执法标准。
6、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7、造价鉴定应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应严格控制和审核鉴定结论。
8、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目前司法实践中又一个突出的矛盾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就一个工程在中标前后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而数份合同的计价方式各不相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往往实际履行的是未经中标备案的黑合同。对此类情况,不少办案法官无所适从,判案思路各不相同。司法解释第23条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司法解释仅对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这对黑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已经开出了最有用的药方,有助于此类疑难案件的切实解决。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工程款纠纷要怎么处理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