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转发房山国土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5-29 20: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房政办发[2005]76号发布日期:2005-10-14执行日期:2005-10-1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房山国土分局提出的《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国土分局提出的《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房山国土分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体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373号)要求,利用一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为确保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已不适应经济宏观调控和国土资源管理新的需求。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滞后;二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比例尺偏小,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土地登记发证的需求;三是现代调查和动态监测机制尚未建立,日常管理基本仍以手工为主,限制了成果共享和应用。因此,迫切需要健全调查机制、整合已有成果、加大比例尺,全面启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发证工程,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全区城乡一体化现代地籍管理体系,以适应土地资源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工作,确保完成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二、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主要任务。

  1.由房山国土分局、测绘单位采用航天、航空摄影(遥感)测量(RS)、全球定位系统(GPS)、全野外数字采集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查清我区集体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现状,更新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相一致。

  2.由房山国土分局、测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分类》的有关规定,进行外业调查、勘测、地类调查和内业面积计算、数据汇总,实现新旧土地分类的顺利转换。

  3.由房山国土分局在完成全区城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登记;对已申请登记发证后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4.在全区城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为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数字地籍及每年一次的城乡土地变更调查形成一套图、数、实地相一致的成果创造条件,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城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城乡土地利用动态信息及依法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二)时间安排。

  2005年6月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始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抽调人员、开展培训等工作;2005年7月正式在试点乡镇(河北镇)开始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并由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发证办公室和专家组验收;2005年10月上旬至2006年4月底前,在全区全面展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并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基础数据库,与此同时开展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试点工作;2006年下半年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落实

  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为加强对全区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成立房山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房山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办公室),设在房山国土分局,具体负责全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区开展的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积极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通力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主管副职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抽调高素质人员组成专业调查队伍,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到人、责任追究到人,确保工作的按时完成。

  (三)各乡镇政府是开展集体土地调查工作的主要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宣传动员、协调配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后勤保障等工作,同时为权调、地调和作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保障作业队伍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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