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9-06-17 08: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五章土地使用权入股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入股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活动的管理,鼓励合法经营土地使用权,搞活房地产市场,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第二条 凡转让、出租、抵押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监理处)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第六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必须向监理处申请转让登记。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200平方米以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直接申请转让登记;200平方米以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人应先到市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再向监理处申请转让登。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应填写申请表,并交验下列证件:

  1、《居民身份证》或证明其身份的其它证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出让合同及有关登记文件;

  5、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为国家投资和政府无偿划拨的,须持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证明;

  7、属共同使用的,应有其他共同使用人的书面证明;

  8、委托办理的,应填写委托书(外地或境外委托,应办理公证);

  9、其他有关证件。

  (二)转让申请经监理处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文本中的项目必须如实填写。

  (三)监理处对转让标的实地勘查、校核、复量、评估,全面审查转让双方的申请、合同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证件等,确认转让标的,按章征收有关费用,填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第八条 当事人应自转让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证》、《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分别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增值费。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缴纳出让金的,可以土地转让收益抵缴出让金,缴纳标准按增值费同级标准再提高10% .土地增值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额=房地产总成交额-房产评估价值(不含地段因素)-土地投入成本(不计息)。

  房产评估价值,由监理处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土地投入成本,以支付凭据为准。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议定的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格的,按市场指导价格计算增值额,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征购。

  市场指导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物价等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转让共同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同等条件下,共同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应申请领取《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双方当事人应比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三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时,出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缴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 租赁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为担保,向抵押权人负责清偿债务的行为。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双方当事人应向监理处申请并比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抵押手第十六条 抵押合同及有关证件经监理处审验、查勘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在抵押合同限期内依法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申请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处分抵押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经批准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按本细则第二章规定办第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它原因而灭失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三十日内到监理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入股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为股份投入,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入股时,当事人应向监理处申请,并比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入股时,当事人应签订《合肥市房地产投资入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入股,应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手续或不按期缴纳规定费用的,除限期补办、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除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双方补办手续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或附带合同规定外的额外费用及其它条件的,除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重新申报外,并分别处双方当事人隐瞒款额或额外费用的40%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第二十六条 妨碍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细则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土地增值费、罚款、滞纳金等有关费用由监理处统一组织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各种表格及文本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凡本细则发布前发生的房地产经营行为,当事人必须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监理处补办手续,逾期不办,将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增值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
  ┌────┬──┬────┬───┐
  │  用途│住宅│生产、办│商业营│
  │级别  │用地│公 用 地│业用地│
  ├────┼──┼────┼───┤
  │  一  │0.35│ 0.70 │ 1.50 │
  ├────┼──┼────┼───┤
  │  二  │0.30│ 0.60 │ 1.20 │
  ├────┼──┼────┼───┤
  │  三  │0.25│ 0.50 │ 1.00 │
  ├────┼──┼────┼───┤
  │  四  │0.20│ 0.40 │ 0.80 │
  ├────┼──┼────┼───┤
  │  五  │0.15│ 0.30 │ 0.60 │
  ├────┼──┼────┼───┤
  │  六  │0.10│ 0.20 │ 0.40 │
  └────┴──┴────┴───┘
  说明:

  1、土地级别的划分,按合政[1993]2号《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中附表一规定的级别执行。

  2、住宅不含职工和居民承租的国家和单位补贴的福利房。

  3、计征商业营业用途的土地增值费时,一、二级地段临街的房地产,按标准上浮5-10%计征;其它级别地段的临街房地产按标准上浮1-5%计征;一、二级地段背街的房地产按标准下浮1-5%计征;三-六级背街的房地产按标准下浮5-10%计。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2.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合政〔1993〕257号)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手续或缴纳费用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缴纳费用,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删去。

  三、第二十四条删去。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842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比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合同的内容
下列集体土地可以抵押: (一)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
国家土地出让方式
国家土地出让方式
土地出让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签订转让合同??是否有效?<p><p>款项已付,但不足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由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乙方另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
已取得的国有土地证未建房,导致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现在要转让土地,不知能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报国有土地登记、办理《国有土地证书》须知: 一、 国有土地登记基本程序: 土地登记可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登记的基本程序为:申请(或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也超过了一年的延建时间。请问【陈文义】的该宗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还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入股合作模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没事的 。他们是不可能强拆的 程序是违法的 ,没有经过你们的同意 是不能拆的,具体来电详谈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税率
你好,需要咨询税务部门。
现在想要退款,怎么退?
你好,是否可以退款看合同约定,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长春改造房屋可以怎么计算补偿
房子补偿标准是: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
河南征地可以怎样给补偿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款的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
淮安征收如何算补偿
你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过,征收补偿费应当要及时地支付
沧州拆迁该怎么样算补偿
拆迁补偿是按照人口数和房屋面积综合进行补偿,补偿包括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费、非住宅房屋营运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