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城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9-06-27 15: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化进程,妥善安置新城区搬迁的群众,保障我市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化进程,妥善安置新城区搬迁的群众,保障我市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内容

  按省、市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2)征用人工修建并有加氧、排水、灌水等装置(设备)、进行高密度养殖的精养鱼塘,按其邻近耕地(主体地类,下同)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计算;征用一般精养鱼塘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征用没有进行人工修建的粗放式养鱼坑塘或其他养殖水面,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含相对集中的坟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地面附着物(沟、渠、路、桥、闸、涵、井、零星房屋、花草、苗木、树木、大棚等)按地类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具体标准为旱地3000元/亩、水田4000元/亩、粮菜轮作地5000元/亩、果园6000元/亩、菜地7000元/亩。

  (2)电力、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给予补偿,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4)迁坟按民政部门规定办理。

  4.上述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标准为:旱地1400元/亩、水田1600元/亩、粮菜轮作地1800元/亩、菜地2500元/亩。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确定及兑付方式

  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及上述标准,按实际发生量确定征地补偿费用总额,交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包干兑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具体补偿费用,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总包干费用中核准拨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农民生产、生活的,则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费用的使用方式;不能统一安置的,则尊重农民的意见分配到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除统筹用于养老保险费用外,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搬迁安置补偿

  (一)安置补偿方式

  搬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建设采取统一征地、集中安排、统一规划建设的方式,建设多层住宅楼,置换出的原旧村用地不再另行补偿。除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外,原则上采取先建后搬、直接上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安置补偿依据

  安置补偿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并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宅基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一)执行,拆除房屋装饰、装璜一律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

  (1)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含40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安置。

  (2)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楼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与安置房500元/M2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新建房屋成本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另增30%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规定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楼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给予补偿;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楼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给予补偿,但均不予安置。

  (3)安置房屋层次差价按《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见附件二)结算。

  (4)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安置并在安置标准内的,可以按多层楼房建安工程造价600元/M2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所在办事处(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5)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按楼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其它房屋、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6)家庭人口计算标准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户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长期居住的人员。临时户口或空挂户及公告后迁入的不予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①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②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③户口在工作单位、实际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亲属;

  ④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⑤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且服刑前实际居住其中的;

  ⑥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7)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安置:

  ①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下的;

  ②搬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③搬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④搬迁人子女年满16周岁的;

  ⑤搬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⑥搬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照顾一次。

  (8)搬迁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按安置标准内的房屋面积支付补助费:

  ①按每次5元/M2支付搬家费。

  ②按每月3元/M2支付临时过渡费;直接上房或放弃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过渡费。③电话移机费按208元/部、有线电视迁移费按50元/户、空调移机费按窗式50元/台、壁挂100元/台、柜机200元/台支付。

  (9)奖励标准

  搬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最高每户奖励600元,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并在3日内同拆迁人签订协议并结清房屋差价。否则,视作放弃优先选房权利。

  2.非住宅房屋

  (1)拆除企业自有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按《企事业单位拆除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表》和《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见附件三)执行;企业占用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按30-50元/M2标准给予补偿;因搬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由实施单位按其补偿额的20%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

  (2)拆除办事处(镇)、村(组)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按《企事业单位拆除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表》和《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见附件三)执行;占用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按30-5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1.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2.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3.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4.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5.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征地搬迁规定,经依法处理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阻碍征地搬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搬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征地搬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征地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徐州市新城区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采取统一政策、分期实施、逐步补偿的方式。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需要制定搬迁方案,负责全面协调征地搬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组织上报审批和征后公告实施工作。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具体搬迁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搬迁范围内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徐州市新城区建设的顺利实施。新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筹措补偿资金,并对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事处以及被征地搬迁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切实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1.宅基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2.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

  3.企事业单位拆除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表和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

  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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