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0出头的老黄原本是一家汽修厂的职工,但早年下岗,近来生活潦倒。外貌老实的老黄,是一个十足的“花心大萝卜”,和林女士结婚后还到处拈花惹草。见丈夫死性难改,林女士忍无可忍与其离婚,女儿黄婷(化名)也称与其断绝父女关系。
在与妻子离婚后,老黄整日不务正业,坐吃山空。正苦于生活无着的老黄,听说女儿将房屋出卖得了100万,想到2002年买该套房屋时,10万元首付款是自己为女儿向亲戚借后向开发商交的,且开发商还向其出具了售房预收款收据,虽然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但凭这份收据或许可以从女儿身上“捞”一笔。盘算好后,2009年11月,老黄将女儿黄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赔偿擅自转让房屋所得款一半的损失共计50万元。
被告黄婷辩称,讼争房屋属被告所有。原告诉称支付的10万元系借款而非购房款,被告已经返还了该笔借款。另购买讼争房屋所需的其余款项均由被告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薄的记载确有错误外,应根据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确认权属。登记名义人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应严格区分物权法上的权利归属和债权法上权利义务。本案中,购买系争房屋的余款均由被告支付,且实际由其居住;原告支付的10万元系原告向他人所借,现该笔借款已由被告直接返还他人。原告诉称的其对系争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事实,在被告并未认可的情形下,并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该院对原告以其系讼争房屋共有人为基础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