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于共有权拥有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对于专有部分,业主拥有所有权,而对于共有部分来说,则和其他业主共同享受这一部分权利,但是业主也需要承担义务。那么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需承担哪些义务?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吧。
一、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需承担哪些义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有哪些?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另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权利与义务一直都是相统一的,对于业主来说,除了享受好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外,还需要履行好义务,才能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需承担哪些义务?”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房产纠纷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