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房屋共有?
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房屋共有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通常基于下列原因而产生: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购置,如几个合资人共同购买并按比例分享房屋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有劳动收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积蓄购买的房屋等。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建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建造并根据约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出力、出物共同兴建;或者一方出资,他方出力、出物;或者一方出资、出力,他方出物共同建造房屋,并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中的房屋产权不能进行分割时,只能由继承人共同享有。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受赠,多人共同接受房屋赠与而形成的房屋共有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分成两种基本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以,房屋共有可分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3、房屋共有如何划分?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产份额对共有的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依据共有权利的权源形式划分,一般可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两种。
在形式上,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约定共有人一般在产权证明上有产权登记,房地产律师称之为登记产权人;而法定共有人是指依法对该房产享有产权的人,在产权证上或交易中心的产权登记册中没有登记,房地产律师称之为非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登记产权人的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而共有产权,但产权证上没有对配偶予以登记。但无论是否登记为产权人,均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共有权利。
4、房屋共有有什么法律特征?
(1)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
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体却是指向同一房屋。这里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它可以是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也可以是几间、几套或几栋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这些房屋不是分别属于多个所有权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为各个所有权人共同所有。
(2)房屋共有不等于房屋公有。
共有是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两个以上的共有;公有是从房屋的所有制性质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集体。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共有与房屋公有可能呈现出一种交叉关系;当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当公有房屋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时,则该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
(3)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权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约性。
(4)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权利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