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书中“房屋用途”一栏应如何填写?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几年来,由于房屋拆迁中对住宅与非住宅的补偿标准不一,因房屋用途引起的争议也有一定的数量。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实行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近几年来,由于房屋拆迁中对住宅与非住宅的补偿标准不一,因房屋用途引起的争议也有一定的数量。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实行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房、地分由两个部门管理的地区,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的覆盖面以及对土地用途分类的不一致,目前还不能完全按土地用途来确定房屋用途。好在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是设计用途,除房屋翻、改建以外,一般不会改变设计用途。因此,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原设计用途来申报该房屋为住宅或是非住宅。登记机关则可以以项目批文、建设工程硼U许可证及设计图纸、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的记载来进行确认。

建设部印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中对“房屋用途”一栏应如何填写并无具体说明。早在1996年,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组织讨论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样式时,有很多城市主张将房屋用途一栏不列入登记范围,主要理由一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房屋的权属,毋须去顾及用途;再是将用途列入登记范围以后,房屋用途的变更也应纳入变更登记的内容,这将给产权人带来很多麻烦。最后统一的意见是将房屋用途改为设计用途。

建设部在《关于补充建立“城市房地产产权统计年报报表” (试行)的通知》的附件3《城市房地产产权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中,将房屋用途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二类,对居住用房的解释是:专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住宅与集体宿舍;非居住用房是指居住用房以外各种用途的房屋。因此,用途可按两类填写。

2002年3月20日,建设部又以建住房(2002)66号文印发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其中将房屋分别按用途、产别、建筑结构、建筑楼层、建筑年代和建筑质量等6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其中对用途的区分是“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应理解为设计用途,这与权属证书栏目的设置是一致的。这一解释对房屋用途分类规定为除住宅以外,将非住宅细分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其他用房等8类。这些分类数据都应当从产权登记的基础表上获取,即房屋所有权在申请登记时就应按原设计用途依照这一分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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