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租赁当事人须提交哪些产权资料
更新时间:2019-09-0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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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1、《房地产权证》;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经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宅基地证》;
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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