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征地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日新月异的建设,征地拆迁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强制拆迁需要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那么强制征地拆迁的规定是什么?申请执行部门有哪些呢?强制拆迁程序又有哪些?如果您还不是特别清楚的话,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强制征地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1、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限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限定的乔迁时限内未乔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

强制征地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二、申请执行部门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没有明确的履行相关权利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强制拆迁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
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所以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强制拆迁也是可能发生的,拆迁户们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配合拆迁,无意义阻挠并没有太大作用,要学会用法律途径去解决。以上就是“强制征地拆迁的规定是什么”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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