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1-04 18: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文号】苏地税发[2000]41号【颁布日期】2000年04月18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8日【时效性】有效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发[20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文号】苏地税发[2000]41号
【颁布日期】2000年0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8日
【时 效性】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租柜台部分的房产价值,可根据出租柜台所占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
二、如房产或柜台租赁收入中包含代收费用及其它物品的租金收入,凡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并在
财务上分开计算的,可在计征城市
房地产税时予以扣除;否则,应全额征收城市
房地产税。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