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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铜署办发〔2008〕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27

施行日期:2008-06-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农村卫生室建设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我区村卫生室建设,根据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贵州省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08)51号)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村卫生室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村卫生室设置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村民、便于管理”的要求,优先安排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偏远地区、接边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对于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仍按照区划调整前的行政村布局,做到一村一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不设置村卫生室。

(二)建设目标: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区537个村卫生室土建项目任务;2009年底前,所建537个村卫生室必须达到省定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建成规范的村卫生室。

二、村卫生室建设要求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每个村卫生室建设资金5万元,其中:土建4.3万元(含房屋、环境硬化绿化等),设备0.7万元。

(一)选址要求:此次安排建设的村卫生室应选在交通便利、服务人口集中,服务半径较大地段,以利于建成后发挥效益。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尽可能将村卫生室与村学校、村民集体活动场所等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原则上设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所需土地须无偿提供。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20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

1、房屋:房屋面积、功能布局和外观设计按全省统一设计标准实施,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必须保证质量,独立修建,卫生室周围3米左右及院内道路硬化绿化。

2、设备配置:

诊断室:诊桌、诊椅、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资料柜、电话等。

治疗室:无菌橱、无菌器械、紫外线灯、污物桶、有盖方盘、消毒缸、操作台(桌)、手提式高压消毒锅等。

药房:药品柜、架、办公桌、椅,至少配备120种以上基本药物,药品符合省卫生厅《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开展中医服务的还应设有中药橱和其他与开展中医服务相关的设备。

3、门头标识:建成后的村卫生室门头标识要做到全区统一,即“××县(市、特区)××乡(镇)××村卫生室”,在村卫生室内设置从业人员照片监督台,对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学历、执业资格及联系电话进行公示;各县要制定统一规范的相关制度并上墙。

4、人员配备: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村医。

三、产权责任

建成的村卫生室属国有资产,县卫生局为资产的管理部门,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具体实施监管。

四、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步聚

(一)规划设计阶段(2008年6月30日前)。

各县(市、特区)根据建设项目分县的安排数(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上报村卫生室建设计划,落实项目选址,完成招投标工作。

(二)施工阶段(2008年7月1日?11月30日)

统一招标、分乡镇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乡镇村卫生室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逐级上报工程进度情况。

(三)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9年1月30日)

土建项目完成后,由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所在乡镇政府、卫生院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固定资产及相关资料。

设备由地区统一进行招标采购,县卫生局统一验收后,分发到各项目建设单位。

五、项目管理

实行“四制”、“六统一”管理。“四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

六、各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县(市、特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并列入地方政府卫生事业发展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解决好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积极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集中时间,提高效率,确保工程按预定的建设计划实施。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会同财政、卫生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三)卫生部门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项目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制定对村卫生室的管理、考核办法,配齐并培训村卫生室医生,及时发挥村卫生室功效。

(四)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立财政补助机制,村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提高,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有条件的县(市、特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等办法合理解决村医社会保险。

(五)建设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建设指导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六)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办理村卫生室土地使用有关手续。

(七)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安排数量表

2、村卫生室基本设备器材品目采购表(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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