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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黄南州文体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7)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05

施行日期:2007-12-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黄南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2007年11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8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07)14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纪录民族文明成果的重要载体,保护好现有的古籍资源,对于传承中华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凝聚民族精神、维护民族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在州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州众多古籍先后选入《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青海卷》等书目之中,使我州的珍贵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州的古籍保护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特别是社会流散古籍和家传古籍疏于管理,很难掌握确切的数字;古籍老化、破损情况严重;古迹文物市场尚未纳入规范管理;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匮乏。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保护古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州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厅的统一安排部署,“十一五”期间,积极完成国家下达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任务。对全州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民族、宗教、档案、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为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古籍数字资源库和少数民族古籍数字资源库提供依据。在全州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黄南州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争取在我州命名一批省级古籍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重点支持四县少数民族古籍普查、抢救、修复、整理和出版工作。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州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发(2007)9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从2008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州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教育、科研、民委、文物、档案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我州实施的黄南州文物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在省文化厅指导下,由州文体广电局负总责,四县文化部门具体负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努力配合做好本县、本区域、本系统内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调查、登记、鉴定、编目、建档等,将该项工作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黄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做好《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筛选推荐工作。教育、宗教、民族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宗教、少数民族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州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州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这次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是建国以来全国、全省、也是我州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的古籍摸底调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实现古籍分级保护,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珍贵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的重点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对此要严格监督,定期检查,保证必要的投入,给予重点保护。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争取建立黄南州少数民族古籍收藏馆,制定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较大,善本较多,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报省政府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对符合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条件的单位,争取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尤其是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濒危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的修复工作。各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青海省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青海省古籍数字资源库,逐步为公众提供古籍全文数字化阅览服务。对珍贵古籍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为读者提供方便的阅览服务。积极开展古籍的整理研究出版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古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组成的黄南州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要积极协调四县文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州古籍保护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工作,定期向州政府汇报我州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全面开展好古籍普查登记、业务培训等方面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州人事局、州文体广电局要制定古籍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现有少数民族古籍专职人员教育培训,配备少数民族古籍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水平。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为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监管办法。文化部门要做好古籍市场的监管工作。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州县图书馆、档案馆、各类图书资料收藏单位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的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附:古籍调查登记表。

古籍名称    类别    收藏单位或收藏者名称    收藏单位或收藏者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古籍保护基本情况  备注  形制      长、宽、高、直径等      质地      特色      原作者      残损程度      所属时代      所在地域      历史、现实、价值      古籍归属      文字、照片、影像资料      调查登记人评价和推荐意见      收藏者、传承人意见(签名)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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