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支持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创建技术创新机构,加快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嘉委发[200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清华大学和嘉兴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建设备忘录》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研究院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用于技术创新,在先进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五大领域设立的5个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其规模、档次、水平和建设的需要,负责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二、对上述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通过省科技部门组织的可行性论证,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工作场地、确定主要管理和科研团队后,给予资助150万元至250万元;达到并完成可行性方案中近期目标任务的,再资助150万元至250万元。通过省级立项的,给予资助100万元;通过国家级立项的,再资助100万元。凡通过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通过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验收合格的,再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上述资金支持,每个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总额度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由研究院按进度分阶段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科技部门),由市科技部门召集市财政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达到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商研究院后确定资助金额并予以支持。
四、上述资助(资金支持)作为所在地县(市、区)向研究院的投入,计入总投入中。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