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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2007〕2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0-26

施行日期:2007-10-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1995年6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正)。

二、《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996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三、《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四、《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五、《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六、《杭州市出国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2003年6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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