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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1-02

施行日期:1996-01-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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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卫生部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辞职

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一)公务员本人自愿要求离开卫生部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申请辞职。

(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1.在卫生部机关工作未满三年(不含试用期)的;

未满个人与司局签订的《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中规定的回国后在部机关工作最低年限的;

未满个人与司局商定的国内脱产培训(半年以上)后在部机关工作最低年限的;

2.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须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国外学习、工作、探亲或因其他原因出国的;

4.正在国内脱产培训的;

5.正在基层锻炼的;

6.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向所在司局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所在司局提出明确意见后报送人事司;

3.人事司进行审核;

4.副处级以上公务员由人事司报部党组审批,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公务员由人事司审批。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司局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四)公务员辞职,人事司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办理审批手续。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并予以办理辞职手续。

(五)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六)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卫生部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三年内不准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

二、辞退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一)卫生部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机构、编制等原因,员额需要调整,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因工作需要岗位调整,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6.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不遵守卫生部机关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辞退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司局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明确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送人事司。

2.人事司负责审核。

3.副处级以上公务员由人事司报部党组审批,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公务员由人事司审批。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司局和被辞退的公务员

(四)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三、相关事宜

(一)经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公务员,应在收到辞职或辞退通知的半个月内,办理完毕辞职或辞退手续。

辞职或辞退手续包括:

1.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2.清还所借公款、文书档案、图书资料、退还工作证、医疗证等,在部机关分配的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在财务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辞职或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得私自带走单位的文件、内部资料和办公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辞职或被辞退的公务员凡由单位出资国内培训或公派出国进修的,在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时,应交纳培训(培养)费用。交纳的标准按培训或回国后在部机关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培养)费用的20%的比例计算。

(四)被辞退的公务员,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辞退费。领取辞退费的标准和期限,按照人事部的规定执行。

被辞退前旷工到部机关以外单位工作及出国逾期不归的,不发辞退费。

被辞退后在领取辞退费期间重新就业的、考入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出国的、被劳教或被判刑的,以及被辞退后领取辞退费期满的,停发辞退费。

(五)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六)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由人事司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七)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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