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病假期间工资、医疗待遇,退休、退职待遇,死亡待遇,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一律按照职工办法办理。过去享受的各项待遇,低于职工现行办法的,不补发。他们的工龄,从参加国营、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中央统战部
发布部门:中央统战部
发文字号:中发[1979]8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9-11-12
施行日期:1979-11-12
时效性:已失效
报告
病假期间工资、医疗待遇,退休、退职待遇,死亡待遇,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一律按照职工办法办理。过去享受的各项待遇,低于职工现行办法的,不补发。他们的工龄,从参加国营、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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