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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力字(1990)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1-14

施行日期:1990-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中组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中组发〔1980〕4号)《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中央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为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而调工人进北京的审批工作,由原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一九八二年八月,原劳动人事部将这项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局办理。为了加强对中央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劳动、工资工作的统一管理,经商得北京市劳动局同意,决定中央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单位为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或因特殊需要零星调工人进京的审批工作,仍由劳动部负责审批办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0年2月1日起,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劳动、工资关系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在京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或因特殊需要零星调工人进京的,直接报劳动部审批。

二、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将调工人进京的申请表报送北京市劳动局的,仍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审批。

三、为解决知青遗留问题而调工人进京的工作,仍由北京市劳动局审批办理。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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