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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人办函(1996)8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12-05

施行日期:199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交通部人事劳动局:

你司《关于我部劳务外派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函》(人劳险字〔1996〕8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精神,参考有关部门处理同类问题的做法,我们意见,如外方赔偿金中包括了永久性致残后的生活费,其标准已达到国(境)内同类退休人员水平,不再重复享受国(境)内退休费待遇。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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