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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河府办[2004]1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1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保证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及时更新,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源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各项工作。

河源市信息产业局是负责本市信息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建设、运作情况进行监管。

河源市信息中心是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点的运行、维护单位,为主站点提供网络环境和全面技术支持。

第四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河源市国家机关在国际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主站点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在国际互联网上所设立的分站点,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定位为“窗口、纽带、阵地、载体”,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展示河源形象,提高政府服务群众和管理社会的能力,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凡本市国家机关需要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必须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本分站点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指定一名信息员与市信息产业局联系,并将分站点第一责任人、管理机构、信息员、网站IP地址、网站域名以书面形式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如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七条 从事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管理、维护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 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各单位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

第九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网页内容是反映河源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有关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点域名为www.heyuan.gov.cn.

(二)市直属各机关分站点的域名为xxx.heyuan.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其他分站点域名管理参照上述两点规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其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上传或报送磁盘至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在国际互联网服务器上开辟存贮空间,统一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

(二)各单位主页存贮在河源市信息中心服务器上,可以不单独申请域名,也可以独立申请域名。

(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单独设立服务器,申请域名,独立发布。

(四)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电信部门或其他部门采用虚拟服务器、主机托管等方式建立网站。

第十四条 无论各单位采用何种方式建立网站,对其发布的信息拥有版权和编辑权,同时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点发布的信息资源栏目。各单位有义务和责任按照栏目要求,向主站点报送各类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收集、处理、审核、存贮、备份、上传等工作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报送及更新维护工作。对于上报主站点的信息,按照提供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网站运作情况,要保证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正常链接。

第十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力量,定期和不定期对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通过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产业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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