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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定期公布部分出入境管理统计数字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2-27

施行日期:1993-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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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有关部门分析情况、研究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数字依据,决定从1993年起通过新闻界公布我国部分出入境管理统计数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统计数字暂定为三大类:一是出入境人数,包括出入境中国人(含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持普通护照人员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入出境外国人和主要客源国分类。二是因私申请出境人数、批准人数。三是中外籍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入出境统计数字。今后如需变动范围,由公安部决定。

二、公安部根据需要每半年或一年向新闻界公布上述出入境管理全国性统计数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字是否公布,由各地自行决定。在公布统计数字时,要尽可能对统计数字作出分析,同时可提出在出入境审批、检查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为出入境人员提供服务和依法办事、文明执勤方面的情况。为及时准确地统计首次因私事出境人员的数字,各有关边防检查站应将首次因私出境人员的“出境卡”及时寄给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三、公开报道的出入境管理统计数字和其他有关出入境管理情况,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核实,统一归口,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要主动与各地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部门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1993年2月27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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