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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四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通告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韶府(2008)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4

施行日期:2008-04-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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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四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小旅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四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四小”场所必须符合基本消防安全条件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四小”场所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要求自行整改:

(一)凡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合一)或其他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业停租整改;

(二)凡防火结构不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三)凡经营证照不齐全的,必须立即补办。

三、2008年4月30日前,仍未按上述规定整改达标的,依法查封、取缔、停租;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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