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城市公厕是社会固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扒和损毁。否则,按造价赔偿。如需动迁或拆迁,必须报请市环卫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09-04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城市公厕是社会固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扒和损毁。否则,按造价赔偿。如需动迁或拆迁,必须报请市环卫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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