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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1]1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30

施行日期:2001-07-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泸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曾因起点高、服务好、管理规范,于1997年被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全省出租汽车文明服务示范窗口,成为全省出租汽车的一面旗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滞后,企业经营模式落后,市场缺乏竞争机制,公司管理职能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尽快扭转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滞后状况,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变现有管理模式,全面推行竞争机制。

目前我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挂靠公司后,便属于这家公司,企业封锁,市场无竞争机制,没有活力。为改变这种状况,允许新成立出租汽车公司,允许经营者自由选择公司挂靠,无 正当理由,公司不得限制出租车主移户。交通运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可根据车主申请,办 理有关移户手续。推动公司强化管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改变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方向,逐步从根本上改变我市出租汽车公司经营体制。

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车辆产权均属经营者所有,公司实质是空架子。逐步改变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投放方向,变对个体为对公司。车辆更新也相应变为公司投资。使公司成实体,才能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三、引导出租汽车公司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联合、收购等不同形式,扩大企业规模,形成集团化经营。

按企业资质评定标准,泸州出租汽车公司逐步减少压缩到10家以内,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四、鼓励企业创品牌,靠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占领市场。

抓好一个公司典型,在硬件上加大投入,在软件上完善改进,从公司的管理模式、经营体制到公司行业标志、服务质量都有创新的模式,形成品牌,带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行业文明形象的根本改观。

五、提高车辆档次和硬件设施。

凡今后更新出租汽车,应选择排量在1600CC以上的车型。更新安装具有多种功能的税控计价器,将移动式标志灯更换为固定式。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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