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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资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资府办函(2008)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02

施行日期:2008-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资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资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是确保公民按需申领护照正常实施的基本条件和关键所在。抓好“两个系统”建设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是维护我市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好“两个系统”报备工作,推动我市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制

备案系统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市政府成立报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防邪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财办、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及时研究备案系统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抓好工作落实。

三、落实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如不按规定将本部门、单位应报备人员情况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出现问题由应报备部门、单位承担有关责任;报备部门、单位已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履行了报备手续,因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不落实而造成漏管失控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二○○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资阳市公安局  二00八年一月)

省公安厅已批准我市于2007年12月31日实行公民按需申领护照。经研究,我市于2008年1月18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行。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是要切实做好我市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建设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和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川公境发(2004)142 号)精神,加强“两个系统”建设,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审批管理,有效维护我市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

二、范围和对象

(一)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

1.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省驻资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副厅(局)级以上干部。

2.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各级法人代表、领导成员及其所有正式职员。

3.各相关部门、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

1.刑事案件被告人,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正在执行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刑罚或被采取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措施的服刑罪犯和越狱潜逃的罪犯。

4.被判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的。

5.税务机关依法认定有欠税行为,须阻止出境的。

6.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报备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需要通报备案的对象。

在押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上报公安部列入网上追逃信息库的在逃对象不再通报备案。

三、工作程序

(一)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

信息报送部门、单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前端采集系统》采集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后,将报备数据拷贝至移动硬盘,通过“系统”卸载打印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和移动硬盘一并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接到信息报送部门、单位报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和报备数据后,应立即将数据装载到报备交换平台系统中,并采集报送部门、单位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图样备查;如发现登记备案人员已有历史办证记录,要立即填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反馈表》并反馈给信息报送部门、单位,以备信息报送部门、单位掌握处理。原则上,报备数据的受理机关为所属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市级机关和雁江区的报备数据直接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

报备机关将打印好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报本部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报备机关上报不批准出境人员信息传输到公安部报备数据库进行布控,并留存《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一份。原则上,报备数据的受理机关为所属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市级机关和雁江区报备数据直接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各登记备案机关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本部门登记备案工作,并于2008 年2 月20 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及其联络方式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领取“国家工作人员前端采集系统”报备软件。各联络员要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产生,负责本部门中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的登记、填表及系统录入工作,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联系人:邓鹰,联系电话:6559579,13778987800.

(一)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

1.登记备案人员的职务、职级、职级主管部门发生变动后,其变动情况由报送部门、单位录入《国家工作人员前台采集系统

并导出更新数据,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工作单位的,由当事人新任职单位在该人员到任之日履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和备案手续,同时将其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接收部门、单位并通知当事人原信息报送部门、单位办理原登记备案信息撤销手续。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职务、职级发生变化后不再属于登记备案对象的,由原信息报送部门、单位于变动之日向信息接收部门、单位报备,办理撤销备案手续。撤销保密人员备案手续,按照保密人员涉密控制期限,在涉密控制期限到期之日由原信息报送部门、单位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各部门、单位联络员于每月25 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本月报备数据更新、增减情况作一登记,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前端采集系统》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如无更新则报空表并注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于每月30 日将本月全市报备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报备工作领导小组。

2.未经信息报送部门、单位同意,信息接收单位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登记备案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报送部门、单位正式履行信息更新、撤销手续,信息接收单位不得改变、撤销登记备案信息。同时,信息接收单位要确定专人对登记备案信息资料进行管理,严格保密。

3.对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地在本市而常住户籍不在本市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将信息导入本地的同时,将其有关信息通知其户籍地同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涉及跨省的,将《登记备案表》报省公安厅转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应严格按照规范如实详细报送本部门、单位报备数据。在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单位报备数据时,联络员必须将一并报送《登记备案表》和报备数据的电子文档。

5.各部门、单位在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单位报备数据时,应同时将报备数据报当地党委组织部干部科。

(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

1.报备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不得随意扩大报备范围。

2.市、区各报备机关新产生的报备对象,由报备机关在1日内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各县(市)报备机关新产生的报备对象,由报备机关在1 日内向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通报备案;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在2 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

3.如因突发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潜逃出国(境)、情况紧急的,各报备机关可先行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情况以及时进行控制,2 日内完备通报备案手续。

五、工作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系统

1.登记备案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的采集、报送责任部门,主要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录入、拷盘、报送工作。

2.市、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各自报备系统的网络建设,市、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接收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辖内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信息数据的装载入库、查控和报备系统维护工作。

3.因不及时向信息接收单位登记备案或履行变更手续而导致漏管失控的,由信息报送部门、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4.因信息接收单位未及时装载信息数据或在受理、审批工作中未进行查控而漏控的,由信息接收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5.对不执行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规定、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登记备案信息错误、不按照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给国家造成危害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有关责任,并视情节追究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6.我市辖区内应报备的部门、单位不报备或不确定专人定期维护报备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和及时更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视情况对该部门、单位出入境办证等事项进行暂缓办理或停办,其责任和后果自行负责。

(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

1.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通报备案工作。

2.市、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报备系统的网络建设,出入境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辖内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信息的接收、录入、布控和管理工作,保证报备人员相关信息的全部录入。

3.各级通报备案机关分管领导及执法、审判、案侦部门的负责人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工作责任人,各报备部门、单位确定的联络员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受理民警为责任人。

4.通报备案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法律尊严,以及本部门执法权威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若因该报备而未报备或未及时进行报备、续报,造成报备对象申领证照出国(境)的,由报备机关承担有关责任。

5.如各通报备案机关及时对报备对象进行了报备或续报,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未及时将报备信息录入报备系统,未进行布控、续控、撤控,或在受理、审批工作中未进行查控造成漏控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承担有关责任。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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